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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南充律师周伟
执业证号:15113200610535706
律师电话:18990713887
执业机构: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律师网址:http://guochenglaw.com
律师邮箱:405531356@qq.com
 南充周伟律师代理案件节选
嘉陵区天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唐定容律师函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8-03 12:30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2012)川皓函字第08号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嘉陵区天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唐定容: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受嘉陵区大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唐成明之委托,指派周伟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就你们未经我司授权允许的情况下,生产及销售我司享有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多功能铡草机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我方当事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明:我方当事人自行设计并生产的一种多功能铡草机在2011年4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两项专利权。该两项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均为2011年4月,专利权人亦为唐成明(证书号分别为第2039968、1733205)。同时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你公司生产的产品看,你公司生产及销售铡草机,其外观与我司享有外观设计的专利完全一样,工作原理等与我司享有实用新型的专利也完全一样,你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司的专利权,我方现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多不法厂家之所以大胆违法侵权,就是因为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显然高额的利润意味着高额的赔偿。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仿冒我公司并在媒体上广告以及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方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的以上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方承担。我方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以上意见,请予慎重考虑。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伟
                                      2012年11月3日
                                  联系电话:周伟律师 1899071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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