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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和常识
成铁中院宣判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名被告人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8-02 09:41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院网讯 (周志刚) 6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西昌集中对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七名被告人十五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罚。其中,被告人巴足木果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加不作古子、沙马说体、果基阿呷木(女)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以上4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巴足木果带领被告人沙马说体前往云南保山一个村子取到毒品和一支手枪。3月19日,巴足木果电话通知被告人加不作古子组织车辆和人员去保山将毒品运回西昌。加不作古子通过被告人姚小平联系被告人呷木卡找到被告人俄切热打驾驶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车牌为川WG8981)从西昌出发前往保山运输毒品。同时加不作古子又联系在攀枝花的代俊松(已由公诉机关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牌照为川DM3099)前往保山。在西昌出发前,加不作古子用其银行卡取款1万元交给姚小平,姚小平交给呷木卡5 000元作为路上开支。3月20日,加不作古子、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在云南保山与巴足木果、沙马说体见面后,在巴足木果、加不作古子、沙马说体的组织下商议由加不作古子、姚小平乘坐代俊松驾驶的车在前面探路通报是否有公安检查,由巴足木果、沙马说体携带毒品与呷木卡一起乘坐俄切热打驾驶的车将毒品运回西昌。途中,沙马说体在车上将手枪向同车的呷木卡、俄切热打进行了展示。3月21日凌晨5时许,俄切热打驾驶的运毒车和代俊松驾驶的探路车分别在京昆高速永仁收费站、方山收费站被民警挡获,加不作古子、沙马说体、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代俊松被当场抓获,巴足木果在抓捕中趁乱逃脱。民警当场从俄切热打驾驶的车内查获海洛因43块,净重15 070.2克,甲基苯丙胺2.9克。之后又缴获沙马说体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制式五四手枪1支、子弹8发。3月22日,巴足木果在西昌市“金色稻城”酒店被民警抓获。

  同日宣判的被告人果基阿呷木,于2013年12月19日在成昆铁路普雄火车站非安全检查口进站时,被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一盒“旺旺”牌小煎饼、一盒“爱尚非蛋糕”中查获海洛因共计3坨,净重624.96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巴足木果、沙马说体、呷木卡、俄切热打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制式枪支武装掩护运输,被告人加不作古子、姚小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巴足木果、加不作古子、沙马说体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是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果基阿呷木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成铁中院还于6月18日在贵阳对两起案件中的四名女性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2013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艳乘坐K1262次旅客列车从昆明前往贵阳。李艳在贵阳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坨。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149.5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71.05%。

  法院判处被告人李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1月5日12时33分,被告人姚正仙、姚童仙、张春香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分别携带毒品海洛因245.87克、299.24克、239.28克从昆明乘坐K492次旅客列车前往贵阳。同日22时许,三人在贵阳车站被民警查获。

  法院分别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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